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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体罚?澄清「他律」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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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152) 鸡蛋(1)
发表于 2008-12-9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史英 0 j* w& V6 c' C'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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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机上,被空服员认了出来。一位说,你看 的那本书很难噢;我解释说:为了推动反体罚 ,再复习一下皮亚杰的「儿童道德判断」;另 一位紧接着说:可是小孩不是应该隔一阵子就 打一顿吗?以免他变得…我在空大修过儿童心 理学。好啦,这就是我们最大的问题了,十个 打小孩的人,八个认为自己有理论依据;问题 是,他们到底依据了谁的理论?  也就是说,到底有谁是主张体罚的?这里所谓 的「谁」,当然不包括类似前述的空服员,而 是指可以让人依据的人,也就是领袖一方学术 者。就这个标准而言,我们可以很明确的说, 答案是,一个也没有。那么,一般人又为什么 常常有那么一种印象呢?这就让人怀疑,是我 们的某一些「学术的传播者」──简称为学者 的,做了某种自以为是的诠释。 如果要把这整个情形说明,包括介绍各个大师 的思想与言论(以证明他们并不主张体罚), 引述某些「学者」的讲义(以证明他们确实做 了错误的传播)等等,恐怕需要相当大量的工 作,在现实上也并不符合我们的读者的需要; 所以,这篇文字只就某些流行的说法,做一些 澄清,同时在文字的澄清中,也顺便说明传播 中的玄机。 我只希望这篇短(相较于它原本该有的篇幅) 文,首先能让大家觉得有趣,其次,也或多或 少有助于和体罚相关的一些思考。 ㄧ、奇怪的说法 最奇怪的一种说法,是这样的:皮亚杰研究儿 童的道德发展,发现儿童必须经过「他律」的 阶段,才能发展出「自律」,所以,在小孩小 的时候,可以(应该?)给予适度体罚,这才 符合他律阶段的小孩的需要。 * M; J4 O# @0 W/ `: X' j(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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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之一是,居然把体罚说成是小孩的需 要;「需要」这个字眼,一般而言,是指一种 心理上「有所要求」的状态,但无论谁都知道 ,即使「理智」上同意被体罚(在皮亚杰的研 究里,这是较小的小孩的「正常」反应,详见 后文),小孩绝不会在内心里「要求」别人体 罚他(除非用了比体罚更为恶劣的手段,例如 遗弃,小孩或者要求体罚做为交换)。所以, 这个字眼用在这里,绝不是一般的意义,而是 在例如这样的脉络下:这孩子还不懂事,所以 「需要」打一打才能守规矩。这是人类文字的 巧妙之一,明明是成人需要小孩「守规矩」, 为了让小孩守规矩,成人才「需要」打他,但 说出口的时候,却变成小孩的需要! 奇怪之二,是这种说法背离常识。做为「认知 心理学家」,皮亚杰是不可能主张体罚的;这 并不「需要」懂得深奥的学理,只要用鼻子闻 ,应该都可以闻出来:在强调心智结构与其演 化发展的学派里,绝对容不下类似体罚这种事 情;体罚,是生理上的剌激,认知,是头脑里 的事情,而后者之超越前者(或不受前者局限 ),恰好就是认知学派最重大的意义。 奇怪之三当然就是,这种兼具前二怪的说法, 居然常常出自于学过教育、或修过教育学分之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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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H0 ]; ~# [5 @, V/ M; g" H二、奇怪的说法 然而,皮亚杰(J.Piaget,1896-1980)的研究 ,确实提到「儿童必须先经过他律的阶段,才 能发展出自律来」,那么,所谓的「他律( heteronomy)」,难道不是指的某一种「由成 人所施加的约束」吗?姑不论这个约束,是不 是也包括体罚,而所谓「自律(autonomy)」 ,难道不是真的必须先把「外在约束」内化之 后,才能达成吗? 所以,应该要好好解释一下这两个「律」(多 数教科书都不曾这样做)。有趣的是,一旦认 真解释(而不是只从字面得到一种感觉),就 会发现,autonomy和heteronomy根本就不是什 么「律」;这两个字其实并没有任何「约束」 、「规范」的意味在内,它们的意义,只是单 纯地「自主」和「非自主」而已。 当初不知道是谁做的翻译?猜想译者的原意不 过是:既然是「外来(即所谓「他」)」而非 「自发」的,那么这种外在的力量,对于所指 涉的对象,当然有一种「节制规律」的作用; 为了顺应中文「一词二字」的习惯,不妨就在 「他」之后再加个「律」字。于是,各个英汉 词典上,都是用「他律」来翻译heteronomy。 但是,几乎没有词典用「自律」来翻译autonomy ,而只译做「自主」、「自治」(「治」和「 律」当然不同);这个理由也很简单,既然是 「自发的」的「自主性」,当然就没有什么「 律」不「律」的问题:「律」,即约束、规范 ,当然是从一方施之于另一方,这样就有了两 方,而不成其为「自」了。 这么一来,我们就可以了解,当教育学者在他 们的大作中,为了和「他律」对应,而把「自 主」翻译做「自律」的时候,他们其实偷渡了 「心物二元」论,也就是说,他们无形中、甚 或是不自觉地、采取了心灵和形体对立的观点 ,说是说「自己约束自己」,其实是说自己的 心灵约束自己的形体。这和「自主」的原意相 差得太远了,在自主的概念里,人(形体和心 灵的综合)是自己的主人;有谁听说过,主人 约束主人? - P5 E; n" O* X7 B* U

- N: U) [6 E6 I* \! Q! o4 }# b三、皮亚杰到底怎么说? 但最重要的,还不是以上这些字义的追究,而 是:当皮亚杰用到这两个词的时候,都是用来 描述「儿童的道德判断(The Moral Judgment of the Child)」(正如他的书名所显示的)  ,而不是「道德行为」;当他说儿童早年的道 德判断(即是非对错的价值观)比较是  heteronomous的时候,他的意思只是说:小孩 的那些看法,都是从大人那里听来的,而没有 经过自己的判断,也不是自主或自发的(即并 非autonomous)。这其中哪有任何一丁点「由 他人去约束小孩行为」的意味呢? 以下的文字引自前书第二章「成人约束和道德 现实主义(Adult Constraint and Moral  Realism)」: 「比较儿童的道德判断和我们所知道的他的道 德行为,我们不能不得到这样的结论:儿童关 于责任的感觉最早的形式,主要是heteronomous 的形式」(觉得了吗?把那个字翻成他律,在 这儿是多么格格不入) 「一般而言,heteronomy,如我们所看到的, 绝不足以引发心智的改变(指改变成较成熟的 自主阶段),而约束和自我中心,恰是一对好 伙伴。在成人约束中,我们多少也发现到同样 的结果。最后,我们看到合作(相对于约束而 言)对于道德自主性,是必要的」 「我们将把这样一种倾向称为道德现实主义( moralrealism),即孩童倾向于认为责任和附 加于责任的价值判准,都是自足的,而和人心 无关,正如它是不必顾虑个体所处的环境而硬 加进来的」(例如幼小孩童认为打破15个杯子 比打破1个更坏,而不管前者是无意的,后者是 故意的;皮亚杰称这为「现实主义」,意即只 看现实上的物质的后果,而不看内心的动机或 所处的环境) 「道德现实主义至少有三个特点:首先,从道 德现实主义看来,责任主要是heteronomous的 。任何行为,只要是服从某种规则,甚或只是 服从某个大人,不管那个大人可能下怎样的指 令,都是好的行为;如果和规则不合,则是坏 的行为。……总之,善就等于服从。  其次,道德现实主义要求规则的字面意义,而 非其实质精神……在一个孩子的道德正要开始 演化的最初那一刻,成人的约束在反方向上制 造了一种字面的现实主义… 第三,道德现实主义引发了责任是客观的概念 ……因为他视规则为字面的,而视善为服从, 所以,他不从行为的动机,而只从是否符合既 定的规则来判断。」                 关于被翻译成自律与他律的这两个词,在整本 著作中,大概也就只有这些了(除了其它零星 偶一出现的段落),而这两个词竟然并未出现 在书后所附的「名词索引」之中(可见作者并 不认为这是他的主要概念)。于是我们可以明 白,发明「从他律转自律」来为体罚辩护的人 ,其实并未能掌握皮亚杰理论的主要精神。 % g' ^' ]" k8 s2 O" ]

2 h& K$ N  a8 v+ s) v四、皮亚杰论体罚 现在,我们大概可以看出来,皮亚杰从根本上 是反对「成人约束」的,更不要说什么惩罚或 体罚,或任何罚了。事实上,他整本着作的主 要论点就是,儿童的道德现实主义(也就是教 科书上所谓的他律阶段),主要是由「成人的 约束」和儿童自发的「自我中心」所造成的。 意思是说,一般的父母,为了顺利养大一个小 孩,当然也可能为了自己的方便,总之是不得 不给小孩很多规范;但是,儿童在早年无可避 免的只能从自己的角度看事情,而没有能力判 断一项规范的理由是否合理,结果就是,在道 德判断上(不是行为上)就不得不唯命是从, 而没有自主性。 这一发现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是,不能要求 那个年龄的儿童表现出成人所期望的道德(例 如友爱兄弟),至于在成人监督或要求之下的 符合规则的行为(总是有一些吧),也绝不能 称之为道德,因为不是自发的(在他的定义下 ,非autonomous就不算道德);其二是,成人 的约束越多,越不利于儿童发展出道德;其三 是,唯有儿童和他人平等合作的经验,才能带 来道德发展(他用了很多力气研究儿童在同侪 游戏中的道德)。 为了强调成人约束的不利,皮亚杰甚至不惜以 自己的小孩为例来说明。他说(以下是大意, 非原文,见同书第二章第五节「结论」),很 少有像他们夫妻这样给小孩那么少约束的(这 就是为什么不能提出一般性的观察报告,而必 须以自己的小孩为例的原因),但是,即使是 在这么放任的父母教养之下,仍然可以看到成 人约束在小孩身上的效果,即加强了道德现实 主义的倾向,而阻碍了自主性道德判断的发展。 至于体罚呢?皮亚杰不曾直接谈到,但在他花 了很多力气批评涂尔(E.Durkheim,1858-1917, 社会学最重要的理论家之一)的严格纪律式的 教育主张之后,却特别强调「我们应该注意, 虽然像这种类型的学校(涂尔干所主张者)是 压制式的,涂尔干还是极力反对体罚,而且当 他这么做的时候,表现出他是一个很灵活的心 理学家(言外之意是,不再是一个僵硬的社会 学家)。」 皮亚杰接着说:「多数原始社会并不知道的体 罚,是随着学校而发展,并在家庭中起了反应 的。它是怎样在学校里产生的呢?这是『一个 一般性原则的一例,这个一般性原则可以描述 如下:当两群文化水平不同的人相遇的时候, 有一种感觉就会产生,这种感觉会使那文化较 高、或自以为较高的一群人,倾向于对另一群 人动粗』。因此,面对学生时,教师很容易就 陷入暴力,甚至自大狂:因为『学校在本质上 是个君主专制的形式,它容易变成暴政』!」 (双引号是引用涂尔干的原文)(以上两段出 自同书第四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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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那么,行为学派呢?孔孟学说呢? 说到这里,相信再也没有人会打着道德发展的 晃子来主张体罚了,但是,一心想要打小孩的 人,总还是有其它的「妄想」,妄想之一是「 可是行为学派主张利用正负增强的技术,来塑 造或改变人的行为,所以,这才是体罚的理论 依据」。 我不想再做理论性的探讨,又来解释什么是「 正负增强」,只引述行为主义大师史金纳( B.F.Skinner,1904-1990,以「操作性条件反 射」的行为理论闻名)的几段文字就好: 「一个人不会因为受到过惩罚就不以特定的方 式行事,他至多是学会了如何逃避惩罚而已。 一些逃避方式是适应不良或神经症性的…其它 一些逃避方式则包括远离受罚行为可能发生的 场合,或做一些与受罚行为相仿的事情。」惩 罚只会引起「机械性美德」,「我们的任务, 是要使生活少一些惩罚,这样就能使人们把原 来耗费在逃避惩罚方面的时间和精力解放出来 ,以便能从是更多的强化性活动。」 「除了身体受到限制之外,一个人在惩罚的威 胁下,也毫无自由与尊严可言。」 「一切控制都是由环境实施的,因此,我们要 为之努力的是设计更好的环境,而非更好的人 。」(摘自《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 ,中译《超越自由与尊严》,远流出版社1990 年出版) 以上说的都是一般性的惩罚,连一般性的惩罚 都反对了,更遑论体罚;所以,和皮亚杰的情 况类似,史金纳提到体罚的文字也是间接的, 他说:「在争取自由的历史里,教育有段长期 而羞耻的部分:埃及、希腊和罗马人都鞭打小 孩;在中世纪的雕刻里,我们看到木匠总是拿 着锤子,而学校教师总是拿着他那一行的工具 ,也就是教鞭或棍子。直到今天,我们都还不 能完全免于此。」(摘自(The free and  happy student),New York University   Education Quarterly,1973,4(2),2-6. 中译刊于《从森林小径到椰林大道》,天下出 版社1998年出版) 当行为学派也不可依据的时候,我还听过有人 说:可是,体罚符合吾国固有的孔孟学说啊; 这种误会当然是由于把类似「不打不成器」的 民间俗语,等同于传统思想,又把传统思想等 同学孔孟学说。所以,我们只要再读一次孔子 的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 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出自论语 为政篇),就会想起来,儒家思想最重视的是 礼乐的教化,而从根本上反对刑罚的。 至于亲子之间的关系呢?孔孟也从来没有主张 过「割肉事亲」;相反的,从「身体发肤,受 之父母,不可毁伤」引伸出来的结果,自然是 「父子不责善」(孟子曰:「责善,朋友之道 也;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出自孟子离娄 篇),而且,遇到被父亲打的时候,最好是赶 快逃走,以免自己受伤而造成父亲终身的遗憾 (「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出自孔子家 语)。 这样,我们可以体会出,在儒家的原初思想中 ,家庭和亲子的关系,远不是威权压制式的, 相反的,反而更强调相互的尊重与体谅(「小 棰则待过」是教儿子忍着,并不是教父母去用 小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揭橥的,不 过是一种宗法社会的秩序,但要达到这种秩序 ,却不能使用粗暴的手段。 结论 最后,我们可以谈一下父母心中挥之不去的一 个问题:就算不要体罚,但是,难道一点点处 罚(惩罚)都不可以吗?在「儿童道德判断」 这本书中,皮亚杰提到有两种惩罚:一种是「 抵罪性(expiatory)」的惩罚,这是指当犯错 时(例如不顾大人劝告而打破杯子),小孩就 接受一些痛苦为代价(例如被打手心),但这 个痛苦的代价,和他所犯的错误并无「必然的 」关联(也可以改成打屁股),亦无「物质上 」的关联(手心和杯子本来就不相干),也没 有「因果上」的关联(并非因为手心欠打,才 打破杯子);他之所以被打手心,纯粹只是为 了抵罪。 另一种,则是「回报性」的惩罚(punishment by reciprocity);是指小孩接受所犯错误的 直接后果,例如没有杯子可用,或用他自己的 零用钱,或打工钱,再买一个杯子来赔等等, 是设法让事情回到犯错之前的状态。(「回报 」二字并无报复的意味,或者译为「返回」更 恰当) 不用说,抵罪性的惩罚并无教育的意义,无助 于小孩的道德判断,相反的,由于其因果关系 不明,还会有严重的后遗症:小孩只记得大人 罚了他,却忘了为什么被罚,因而破坏了原本 充满爱与关怀的亲子关系;另一方面,也进一 步促成对权威的恐惧与服从,因而阻碍自发性 道德的发展。这正是连行为学派的史金纳都全 力反对的惩罚。 至于「回报性的惩罚」,其实只是为了和那些 喜爱严刑峻法、抵罪惩罚的人辩论而设的名词 ;稍稍细想之下,我们可以发现,在一般用语 上,所谓回报,以它所指涉的意义而言,根本 不能称之为惩罚。如果再考虑在某些情形下, 实际上很难对小孩有所回报(不能让他没杯子 喝水,或他还小而并无零用钱可赔)的时候, 我们往往以阐述事实取代实质的回报,甚至仅 仅是改变环境,让此项错误无由发生(例如小 孩在场时,把杯子放到安全处所),这么一来 ,我们正好就回到正常教养的轨道上来了。 总之,教导小孩要用心思;让我们用心思来关 爱小孩,别再把心思用在为体罚找借口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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