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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水月版主请进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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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8-15 01:18 编辑
  C; Q( M0 C% n% W( [7 \: H% @9 p! r7 A. e
看到你说你连续删了人头马版主的两个投诉贴,也看到了你对此的一些解释,我很希望能在这里和你聊聊,还望你不怪我唐突。
) ?* o4 J* u! T: ?# z- X" h
; F# s. e2 j( S- A: J0 e9 V0 m首先,我认为你删除人头马的投诉贴的理由站不住脚。你的理由是“人头马用我发过去的短消息来起诉”,而依据你所制定的《短信骂人的处理办法》,在投诉贴里显然是可以导出短信而无需发信人同意的,而且论坛其他规则也没有明文规定导出短信需要发信人同意的明确场合,因此你认为人头马不应该导出你发给他的短信并使用在投诉贴里的理由不能成立。2 d" d, o! S2 q

. o1 c. ?4 r, ^% i其次,从我了解的事件看,你在十三少被封的时候不是通过正常途径向执法版主投诉风之谷版主的违规行为并要求执法版主来操作十三少的解禁,而是直接对十三少进行了解禁操作,违反了你自己制定的《版主职责》第九条,性质和我曾经做的一样:明知故犯。
, s: M- i0 H2 r. j, T
* O( g7 \& b4 v9 Q) ^: X第三,你认为“人头马版主没有及时删贴,以及坚持做一边倒的起诉,完全违反《版主职责》第2条、第8条的相关规定,是明显的渎职。”此言差矣。一是“没有及时删贴,以及坚持做一边倒的起诉”不可能违反第2条规定“版主应该保持平和、冷静的心态,不能发布危害本论坛的言论,不能在本论坛使用攻击性语言与其他会员争执。”,因为这根本是两回事;二是没有任何版主会违反第八条规定,因为每一个版主对“严重违规”都有自己的标准,而是否“违规”只有执法版主才能作出权威判断,因此,你认为属于严重违规的,人头马版主未必这样认为,你总不能因为他的标准和你的不一样就认为他违规吧。" j$ U6 c; |0 x7 r
4 [7 \. \' p# X5 M
第四,你认为“风之谷版主在没有将警告送达十三少的前提下,就两次违规封杀十三少,这个也是滥用版主权力”这个观点也不成立。枫亭版主具有一定的ID操作权是有管理员特别许可的,因此风之谷版主是有权封杀十三少的。从执法版主最后的裁决看,这个事情不是滥用权力的问题,而是没有合乎规则使用权力的问题。或许你会认为这两者没有区别,而我认为两者有本质区别,即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显然,目前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风之谷版主在这个事件中故意错误地使用权力。如果只是因为对规则的理解错误,我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谈到处罚的问题,毕竟版主们都不是专业的,都是业余的义工,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对每一条规则都拿涅得分毫不差。
3 @! I# f! g/ s8 ^
" }# p- r0 a# H; S说了这些,就想表明两个观点:第一,人头马和风之谷在这个事件中没有必要被追究;第二,你在这个事件中存在有意违规、无理删投诉贴等问题,应该作出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负责。一个月前,我曾经也作为一个版主有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当时我是自动辞职了,我希望你也能够自动辞职,以利于形成版主故意违规就辞职的惯例(毕竟我人微言轻,如果你加入这个行列,这个份量就重了,惯例就自然形成了),以免《版主规则》成为废纸。
鲜花(541) 鸡蛋(13)
发表于 2009-8-15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要求也太高了吧?
鲜花(86) 鸡蛋(3)
发表于 2009-8-15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建议而已。
. e4 f# h, g5 V2 f# t; k
0 ?9 b4 J" v; ?* _我有种纯属直觉上的怀疑,最后的建议会不会起反效果,就像当年89学生运动实际上延缓了中国的民主进程一样。虽然我对云版主的解释有点看法,但如果云版主辞职,那么谁来完善相关的法规?7 h) v  U" w# q4 t

- |0 y( G3 b% t" o% b2 h如果以为从几个帖子中就能掌握了事情的全部,是不是过于武断?有没有可能这只是事实的一部分?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十三少 于 2009-8-15 04:22 编辑
8 x3 e& X) W" Q5 t/ U
; O. V0 L( W, F+ X3 |狗P不通!!!
3 F+ Y# y, h3 N( _3 \! a+ Z7 l. W2 _6 B: C5 ^4 s; ?
“其次,从我了解的事件看,你在十三少被封的时候不是通过正常途径向执法版主投诉风之谷版主的违规行为并要求执法版主来操作十三少的解禁,而是直接对十三少进行了解禁操作,违反了你自己制定的《版主职责》第九条,性质和我曾经做的一样:明知故犯。
3 U0 I5 j5 u% t* o/ l! x: V$ _. G% o
照你这种本末倒置,是非不分的进水逻辑推理分析:如果在其他任何超版以上的管理人不得直接干预的前提下,而各执法版主恰巧因公或因私,在若干时间内未曾上网,或在审理过程中耗费若干时间,即使终审十三少“无罪释放”,其结局影响是:十三少活该倒霉,因得罪某特权版主,白白被封禁若干时间。按楼主的逻辑举例:某派出所副所长滥用职权,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或以莫须有的罪名,强行拘捕一名无辜男子,由副所长直接判处无期徒刑,即时执行。而经当地法院立案审查若干年后,判决此男子无罪释放。此男子白白遭受若干年的牢狱之灾,还得感谢继续升官发财,横行霸道的副所长说:幸亏当年你没判我死刑,直接就地枪毙了哇,好官,好公仆呐~~~~~~~~
# ~+ m3 x/ ^, H" n4 h  y# t; o& f$ M+ j6 l$ g5 F4 P; T
你认为“风之谷版主在没有将警告送达十三少的前提下,就两次违规封杀十三少,这个也是滥用版主权力”这个观点也不成立。枫亭版主具有一定的ID操作权是有管理员特别许可的,因此风之谷版主是有权封杀十三少的。从执法版主最后的裁决看,这个事情不是滥用权力的问题,而是没有合乎规则使用权力的问题。或许你会认为这两者没有区别,而我认为两者有本质区别,即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显然,目前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风之谷版主在这个事件中故意错误地使用权力。如果只是因为对规则的理解错误,我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谈到处罚的问题,毕竟版主们都不是专业的,都是业余的义工,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对每一条规则都拿涅得分毫不差。
; A5 v& ?/ r) ]/ C% X9 }: p" A0 }" A# g# L5 e
这个论点更加地无比进水。楼主所说的疯停版主特权不是管理员给的,而是你给的吧!若香帅没理解错的话,院长的封人权力是应先向十三少提出正式禁止在疯停发炎的通告或通知,而十三少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院长可以不经执法版主裁决,而直接行使ID封禁的权力。而那个妇女却无视规则,擅自封了再封后,才假惺惺把十三少位列于不欢迎名单上,并恬不知耻地解释为“不屑短信通知十三少”。按楼主的逻辑和那个妇女“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说法,可以理解为:在疯人院里,本院长想TMD弄死谁就弄死谁,本妇女就是王法!. v  J& ?+ T- v0 z- ^; v9 [# t: e* r

' i) X3 q1 g. `: r) u  [' e* k4 C“人头马和风之谷在这个事件中没有必要被追究”
% `  V: c' W( d. Q
2 V" z( z3 p0 j- w1 L- V* ~
楼主这个观点绝对不是正常人可以想得出来,实在是前无古人,至于后有没有来者,疯人院人才济济,这就很难说了。各位网民们可要小心谨慎了哈,楼主声明了:那两口子想怎么弄死你就怎么弄死你,弄死你亚的也是白死哈!
4 C8 y; Q1 o0 s' \, K7 N! ]1 S7 \$ j9 J, ~) J; ^! s2 i
“我曾经也作为一个版主有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当时我是自动辞职了”
' X# f) U7 e; f" y2 e! @' [
1 S( \% ~3 `0 t( h% r4 w真是不幸,以楼主这种逻辑居然还当了一个月的版主,不过当版主不是你的错,是老羊头的脑袋进水了!羊嫂拍ME的时候轻点哇~~~~~~~~
老柳教车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要求也太高了吧?
' W# T8 [+ x+ L/ v0 CFrankSoccer 发表于 2009-8-15 02:00
* t" n$ g- }4 o
或许吧。曾经和云山水月有过一面之缘,很佩服他的围棋水平,所以现在也很希望和他拉帮结派:明知故犯下台派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建议而已。
% C6 G7 o8 y$ ~3 b! |) r( ^$ F: t7 t  H% h+ ^/ \, w
我有种纯属直觉上的怀疑,最后的建议会不会起反效果,就像当年89学生运动实际上延缓了中国的民主进程一样。虽然我对云版主的解释有点看法,但如果云版主辞职,那么谁来完善相关的法规?
+ m" r  i9 b6 W: o* _  m3 j- Z8 }
; Y0 Y2 q7 D7 r7 ^$ n' ]) w如果以 ...2 ^2 H( E  K5 V( d
pchell 发表于 2009-8-15 02:18
% \8 M1 T. ]8 I) W
谁也不敢说自己就了解了全部的真相,好在有规则在,就好像有了一把尺,用尺量量就知道是否有地方超标了,这个就非常客观了。2 I& I7 t% s  M( n1 x$ q
版主规则并没有把完善规则的责任赋予任何版主,规则完善显然是所有网友的事情,云山水月版主即使辞去版主,也不影响他在完善规则方面继续做出贡献。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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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4# 十三少 3 _+ k" ~# ]+ k
比较长,回头再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agle2008 于 2009-8-15 09:36 编辑 5 G2 i( b2 ]; d: o# q* Y( t
6 `2 j- k/ W9 j4 j. N& I
这个楼主要打个招呼.没记错的话,当初楼主在如何鉴定"每天看你上窜下跳得瑟的像个猴似的"是不是违规,也说了很多话,建议13少去参考着看,楼主的立场,和比萨斜塔差不多,你知道一些就可以了.* @" ^2 e3 c- G3 \) l) r
http://www.edmontonchina.com/vie ... page%3D2&page=3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狗P不通!!!" w$ `6 r! H  ^) _5 a) a/ n

7 ?- G8 B# F" V8 G0 d" T) T“其次,从我了解的事件看,你在十三少被封的时候不是通过正常途径向执法版主投诉风之谷版主的违规行为并要求执法版主来操作十三少的解禁,而是直接对十三少进行了解禁操作,违反了你自己制定的《版 ...
4 g; V( N; a8 {- v十三少 发表于 2009-8-15 04:18
1 A% o4 g- M% w/ V
因为时间问题,我只能概要地回复,如有牛头不对马嘴的地方,请海涵。
8 f% h! n0 F& T
! ]* {  \  t  @& H  F! ?' M法制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事情的处理都按照法律给出的程序,任何管理人员的权利都由法律赋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因此如你所举的例子,派出所所长的所作所为必须要符合法律,对派出所所长的错误行为的纠错同样要遵行法律,由法律授权的人员来进行,如果纠错不足以弥补损失,则应该由国家赔偿予以补偿。规则网站同样应该非常类似,比如云山水月作为版主,必须在他制定的《版主规则》的框架下行使版主权利,包括他在内,任何版主都不可例外,因此他完全不可以在当时的情况下操作你的ID,因为这是《版主规则》所明文禁止的。4 u  S4 J1 j( {0 z% A6 s

% @0 ]' A# j4 f- k- W0 }2 S强权社会则不同。在强权社会里,谁的权力大谁就代表真理,因此如你所做的例子。派出所所长权利比一般群众的权力大,因此他的话就可以是真理;而如果有幸受害人可以请动权利更大的官,那新的真理就出现了。这样的逻辑同样适用于网站,以这次事件为例,云山水月版主的所作所为就是这种逻辑的体现,因为他的权利大于一般版主,所以他认为他就代表了真理,他就可以越过程序,越过执法版主,视自己制定的《版主规则》如无物,对你的ID进行他认为正确的操作。% G; h+ ]4 _9 j
( c: u7 a6 o. I! ?$ M% `# X5 |: F& s
要强权社会还是法制社会,现代人一目了然;要规则网站还是强权网站,大多数网友也同样一清二楚。基于这点考虑,我认为云山水月版主应该自动辞职,为规则网站的建设添砖加瓦;同时也出于私心,希望我的明知故犯下台派有所壮大。& e* M" O0 k4 o9 G- ]% O: f
0 J" L: q# l6 Z, `, r3 \$ B5 C  N
你也谈到了人头马和风之谷两位版主,对此我不进行更多阐述,还是那句话:云山水月说人头马违反版主规则基本属于主观判断,没有客观依据可以做出准确判断,做不得数;风之谷违反规则则无法证明她的故意,鉴于网站版主义工现状,没有必要对此继续纠缠。当然如果有人能让我信服她是故意违反规则的,我也很乐意邀请她参加明知故犯下台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这个楼主要打个招呼.没记错的话,当初楼主在如何鉴定"每天看你上窜下跳得瑟的像个猴似的"是不是违规,也说了很多话,建议13少去参考着看,楼主的立场,和比萨斜塔差不多,你知道一些就可以了.% o  X4 e2 y5 ]) j2 l' T
http://www.edmontonchina.c ...4 \3 M0 e5 y2 V4 v7 m2 @- r: H
eagle2008 发表于 2009-8-15 09:33

' V2 c1 J4 D4 |2 b2 ~+ ?- E7 f: s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如何处理事情不多说,但是楼主的立场,和比萨斜塔差不多.比如风之谷的做为,是不是主观的?从事件的前后来看,我不知道为什么楼主得出结论是误操作呢?这也太有挑战性了./ d7 X) c- f6 ?
再说一下,我这里不是对处理风之谷发表任何意见.每个人都是好人,但是好人也会办出不好的事.所以需要法规和教育么.我只是希望楼主一定要说出这是误操作,或者是疏忽,或者是被胁迫的理由根据,让大家学习一下.
大型搬家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如何处理事情不多说,但是楼主的立场,和比萨斜塔差不多.比如风之谷的做为,是不是主观的?从事件的前后来看,我不知道为什么楼主得出结论是误操作呢?这也太有挑战性了.
5 X# g9 m: ]1 V$ ?  e再说一下,我这里不是对处理风之谷发表任何意见 ...: a" C# n6 s, Q; T4 i; K2 k
eagle2008 发表于 2009-8-15 09:44
  S& E$ X( f; L5 J0 R- T
纠正你的说法:执法版主裁定风之谷版主的操作错误不符合程序,我只是引用这个结论。同时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错误是必然由“主观故意”所导致,这是基于我目前所掌握的事件部分所得出的看法,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性(即明知程序应该如何而故意违反程序),我当然可以改变这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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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本帖最后由 eagle2008 于 2009-8-15 09:56 编辑
3 }, K2 [% z9 z
纠正你的说法:执法版主裁定风之谷版主的操作错误不符合程序,我只是引用这个结论。同时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错误是必然由“主观故意”所导致,这是基于我目前所掌握的事件部分所得出的看法,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其 ...& I( |1 Y* {3 P. `1 h5 L9 h' T
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09:50

/ N- V9 |3 ]1 ]# g8 U
% M, T( A  V' [# p- K. m  z7 I" o' f
8 }# A' G8 T  T3 d你需要说明你不认为个错误是必然由“主观故意”所导致的理由,而不是直接给出判定,是不是?
% }0 ~  D- g' F9 |比如,你能否叙述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表明你已经通过调查,分析,判定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个错误是必然由“主观故意”所导致?
鲜花(86) 鸡蛋(3)
发表于 2009-8-1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这里楼主运用的好像是“无罪假定”,对于嫌疑犯,没有审判,就得假定他无罪。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时间问题,我只能概要地回复,如有牛头不对马嘴的地方,请海涵。5 g$ k7 E$ I! Y) _6 J8 L
: M9 j# a- f" v+ S' O; A
法制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事情的处理都按照法律给出的程序,任何管理人员的权利都由法律赋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因此如你所 ...
1 l. m7 {* P( t. Z; t5 M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09:41

. T" v5 m$ P9 |+ g5 T, i很长,看一会儿.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8-15 10:09 编辑 % i- c" I6 R6 |1 u& b  h0 Z, H
你需要说明你不认为个错误是必然由“主观故意”所导致的理由,而不是直接给出判定,是不是?
8 o4 k. h* s# v9 ]2 H+ eeagle2008 发表于 2009-8-15 09:54

3 L% c# |1 \4 d% a8 T这个你颠倒了。无罪推论是基本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只能暂时认为不是“主观故意”的,而不能靠臆测给人戴帽子,直到有了可靠的理由才可以。比如对云山水月版主,我的理由是很充分的:其一规则是他制定的,他没有理由不清楚;其二他违反规则进行ID操作的事实是清楚的,他超越版主规则授权对投诉贴进行一而再的故意删除的事实也是清楚的,因此属于明知故犯不容置疑。
老柳教车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本帖最后由 eagle2008 于 2009-8-15 10:19 编辑
8 I3 {% C4 _" T/ L0 c
因为时间问题,我只能概要地回复,如有牛头不对马嘴的地方,请海涵。
" Y" u# Y& ]6 J; _
4 [0 O( ~( L0 t) _法制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事情的处理都按照法律给出的程序,任何管理人员的权利都由法律赋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因此如你所 ...7 s5 B- y0 |' g) K' A
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09:41
2 d; T* X( H/ Y* M* A

$ }2 z2 t; D* W, _5 k
) b/ Q! ^9 w! r1 \第一点,非常同意你说的法制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事情的处理都按照法律给出的程序,现在的问题正是因为风之谷没有按照程序进行操作.而云山版主的行为是对一个版主的错误进行修正.目前我认为云山并没有违反规则.因为规则规定的情况是处理在版主按程序封id后的解封而不是针对不按程序封id后的紧急补救.由于风之谷根本没有按程序操作,因此对该id的封锁并不有效,不属于版规里明确规定的前者.对于后者的紧急补救,我认为目前没有在版规内出现,这是个缺陷.在这个缺陷的前提下,云山的紧急措施在现在看来及时纠正了错误,是有效的
) A: G+ A  a' w# `. X2 v! b; |* k第二点,还是需要你写出自己的证据,至少要附上你的判定的理由,而不是简单直接作出判定./ k- h% P% f! }$ f
增加一个第三点,如果你认为有程序上的问题,请遵循版规关于程序问题的处理规定,而不是采取要逼迫某人下台这种不正确的方式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LZ的文章,有一个总体的印象,其他版主的违规操作是不熟悉规则所致,老云的违规操作是故意而为。我以为用这样的思路讨论问题,很容易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f8 J# D5 L2 H. h3 X$ H: v$ j9 R/ j0 I1 O; w# M( ~! U9 O: c  p
现在事情的来龙去脉基本清楚了,老云删了移民的一些帖子,法理上没有问题;不可以删投诉帖,即使他讲了理由,还是不可以,他也为此公开道歉了;直接解封id不对,老云是否解释了理由我没注意。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then game over。讨论老云的主观动机是什么完全没有必要。
6 U/ o# m# W8 \  q- e* j5 _0 ~6 n3 ^* O- T
至于版主的去留,还是留给管理员为好。如果做错了事情就下台的话,只怕牵扯的不是老云一个了。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8-15 10:56 编辑
$ X- L* g3 g9 y" k9 E/ n
  N7 O& {2 d4 C  p. r第一点,如果一个派出所所长错误拘押了某人,驻军司令可以擅自带兵持枪救人而不通过司法程序。不知道阁下认为这样的社会是强权社会还是法制社会?" A! ^/ i" J! ]+ p# ]$ D
版主规则第九条并没有任何先行设定条件,自然是无条件的适用。你所臆测的情形并不符合规则的规定,也不符合规则的精神:除了一些被列出的特殊情况,所有ID操作的权利归执法版主所有,实现版主分工的专业化。
, p% z% Y% q) b( j0 r! Y& l: y第二点,应该是认为故意的朋友提供理由吧。本来就“认为没有理由认为故意”还怎么提供理由?难!6 ?5 m0 e$ S+ F! G( G* u( `# B  U

8 c; ]' B1 c) v" g( G. [) X( i
刚看到你的第三点,也补充答复一下:第一,没有弹劾版主的程序,也就是没有程序可以遵循;第二,没有规则说违反版主规则的需要下台;第三,任何人应该有表达对版主的看法的权利,这个在规则里没有禁止;第四,我并没有要求管理员撤某人,也没有发投票贴用民意来逼某人下台,我只是在和云山水月版主聊天,表达我希望他做一些有益于网站规则化的事情,表达我希望他加入明知故犯下台派的愿望,这个派目前只有我一个,孤独呀。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8-15 10:33 编辑
& o: C& F" l! ?' K+ G
读了LZ的文章,有一个总体的印象,其他版主的违规操作是不熟悉规则所致,老云的违规操作是故意而为。我以为用这样的思路讨论问题,很容易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 b& E& j8 P2 F0 w: }' V* S+ o0 Q
' X0 o* H+ x' C现在事情的来龙去脉基本清楚了,老云删了移民的一些 .../ K! r. ]; V) m5 O* N& s
孤岛客 发表于 2009-8-15 10:11
8 r7 T% l6 R: I( p- ~
其他版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性的时候,当然只能认为其是无意中犯错。而云山水月版主不同,他是规则制定者,而且曾经担任过执法版主,他对规则是最清楚的,这种有意违反如果不进行认真追究,请问规则还有什么意义?我无意讨论任何动机,我只希望理清楚其中的违规事实,并有人对此承担责任。本贴也不想要求管理员什么,因为确实是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则,我只是希望云山水月版主有所行动,为自己制定的规则立下规矩,别把自己制定的规则当成废纸。因此标题也就是聊聊而已,他愿意怎么做,是他个人的自由。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8-1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封十三少是我进行的操作,因为当时我查询了站务讨论和枫亭畅谈两个栏目的帖子,没有发现对他的判罚,也没有发现对他的警告,所以禁止他发言是违规的。我的行为属于纠错。
2 O4 Q' U  W6 I3 T4 H& X+ H0 {$ c# J3 `0 h! @1 J
如果禁止十三少发言这个过程是符合程序的,我肯定是支持的。但现在网站既然有了规则,就应该按照规则去执行。
& P  p- j( j- a
) D, f2 y* k4 F1 `有人说我偏袒枫亭畅谈,我承认。枫亭的成长不容易,给他们一些特殊的规则也是得到大家认可的。虽然有人对这些特殊的规则有意见,但并没有人出来推翻这些规则,所以我们还要按照规则来执行。至于风之谷版主违规操作,我觉得在没有出台相关的制度之前,这件事情就算了,以后如果有了对版主违规操作的一些制度,再按照制度来执行。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其他版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性的时候,当然只能认为其是无意中犯错。而云山水月版主不同,他是规则制定者,而且曾经担任过执法版主,他对规则是最清楚的,这种有意违反如果不进行认真追究,请问规则还有什么 ...
5 Z' e. l, ~& P& F( |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10:30
1 U' E4 ]* W- v

8 T: f, l! |/ N9 e
4 b9 V6 N1 I! [$ e% y5 a$ t第一,其他版主是否故意,还是希望你能亮出自己的调查和证据,然后在出结论.当然你坚持做直接论断,这是你的自由,但是需要提醒,这种没依据的论断很可能不会被采纳
( h7 [7 u) t  w7 I第二, 目前云山的行为,同样需要提醒你,没有结论前,所谓违规只能是你个人意见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第一,其他版主是否故意,还是希望你能亮出自己的调查和证据,然后在出结论.当然你坚持做直接论断,这是你的自由,但是需要提醒,这种没依据的论断很可能不会被采纳
# Z, ~; k# K/ n, `! [) x: \/ [' d7 N第二, 目前云山的行为,同样需要提醒你,没有结论前 ...
( M; c& d* I# q  Deagle2008 发表于 2009-8-15 11:07
' ^! g  y9 _- L7 g: E
你说得对,都是我个人的看法,所以只是聊聊而已,是否有道理,他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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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封十三少是我进行的操作,因为当时我查询了站务讨论和枫亭畅谈两个栏目的帖子,没有发现对他的判罚,也没有发现对他的警告,所以禁止他发言是违规的。我的行为属于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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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M/ S  X4 m2 c3 t& t6 O如果禁止十三少发言这个过程是符合程序 ..., r& {4 i8 M7 v- G$ o' C# D* W1 h
老杨 发表于 2009-8-15 11:03

* E! z1 d' m* B# U/ ^$ m' ]0 K
1 _1 i% t# H4 _' M0 ]# y+ d$ Z支持老杨的决定,每一次投诉,只会增加网友之间的不和。在这里,输赢并没有太大的意义,爱网只是大家一个交流的平台,和为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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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解封十三少是我进行的操作,因为当时我查询了站务讨论和枫亭畅谈两个栏目的帖子,没有发现对他的判罚,也没有发现对他的警告,所以禁止他发言是违规的。我的行为属于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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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k9 c# r! z: A如果禁止十三少发言这个过程是符合程序 ...; [2 s4 T0 k% A: D- R+ n
老杨 发表于 2009-8-15 11:03
# `7 V' h. o& y7 Y) S+ p
如果是这样,那就是我错怪了云山水月版主了,对此我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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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杨的决定,每一次投诉,只会增加网友之间的不和。在这里,输赢并没有太大的意义,爱网只是大家一个交流的平台,和为贵吧!$ y2 G5 T  O$ n1 ?7 y; i; d
白马啸西枫 发表于 2009-8-15 11:18
. }- P. U4 a# \
你说的太对了。从网站成立到今天,每一次网站出现纠纷,从来都没有赢家。所以去年在云山水月修改版主规则的时候,我跟他反复强调,版主应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在第一时间对帖子进行编辑、删除等管理操作,把投诉扼杀在摇篮里。消灭投诉,是我们的一个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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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LZ的文章,有一个总体的印象,其他版主的违规操作是不熟悉规则所致,老云的违规操作是故意而为。我以为用这样的思路讨论问题,很容易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 K7 {6 ~6 V+ b1 O2 u现在事情的来龙去脉基本清楚了,老云删了移民的一些帖子,法理上没有问题;不可以删投诉帖,即使他讲了理由,还是不可以,他也为此公开道歉了;
# Q" I/ C, \0 T; S! |孤岛客 发表于 2009-8-15 10:11

5 p+ |+ @* I4 E; k  z! z- t忍不住了```
% t3 X; ^: {6 [仅就这个“公开道歉”的事实,来描述一下,+ T& n2 r( b  F2 z% |! S

1 f5 K; @  \! Z道歉就要诚恳,本质原因是因为做错了事,才要道歉。而“我的确有我删贴的理由”,即然有理由,应该据理力争才对,为何要道歉呢?因为“如果Crisis版主认为我应当道歉,我一定道歉,没说的!”这叫一个不诚恳,(PS,那个短消息没有经你同意就公诸于众,如果换做是我,我生气,但我除了投诉,没有别的办法,而你就可以直接数度删除,这是否是滥用了超版的权利对我来讲是否公平?)
" Y9 W6 o( \2 i5 T7 |) V' H0 x说实话,见过领导写检查写的不深刻的,也见过小泉为日本侵华道歉还参败神社的,都不及于此啊。
9 ~1 G: v9 l5 v/ ]* T: w2 c紧接着又严厉数落了人头马一通,说人头马这是“完全违反《版主职责》,是明显的渎职。”,
( C7 U, C* [: s) d; T$ j) F这句话从一个正在为渎职而向人头马道歉的超版口中说出来,让人啼笑皆非。
; [+ O, c* }0 `3 |5 O5 h
3 B4 c; O1 F; w3 M1 Z道歉要得到被道歉网友的接受,想来人头马一肚子的气(细节就不说了),怎能轻易化解?
/ `! u8 P' H! M  K3 G6 M% u在没得到当事人人头马的谅解之前,怎能就此完结?2 U0 R9 l+ ]% I+ g9 X$ x, \
5 g, o. b$ P8 R6 Q& Q  H
再说公开道歉,公开对网友道歉,就要独立开贴,诚恳面对网友,
; r2 g8 L& n% E: ^& n4 E8 g相信大家小学的时候都写过检查的经历,站到讲台前读给大家听,深入剖析,自己错了,错在那,为什么会犯错,今后如何改正,最后一句,“请大家原谅我,看我的行动吧````”3 @9 Q, |' b0 W* c/ j( p
如今有许多网友不接受道歉,怎能又“我所有的回复都集中在人头马的那篇投诉贴里,其他地方就不一一回复了”?????: d* b# e) k$ A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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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了之```
1 z6 P/ p; `- x4 Q- Q
; I; e0 d6 G$ W9 W: _1 V; W或许在Crisis 看来,这己经够大度,爽快了,连孤岛客也认为可以了,
: `! m, B6 Y& S1 T云版有才,够朋友,讲义气,爱国,包子做得好吃,没人可以否定,没人可以不赞赏。
$ U4 d/ s9 a7 C! z% G  Q! n: ^8 i% l- G- p- w
我以最低的标准来衡量这个“公开道歉”,至少也要得到人头马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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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公开道歉,公开对网友道歉,就要独立开贴,诚恳面对网友
+ w" v( B+ D; M' x& G" p* o小柳 发表于 2009-8-15 11:33

! r  Q8 z* x5 }' U是说我吗?好,我另外开贴为错怪向云山水月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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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eagle2008 于 2009-8-15 11:40 编辑
+ C7 k$ a3 x2 T; h
第一点,如果一个派出所所长错误拘押了某人,驻军司令可以擅自带兵持枪救人而不通过司法程序。不知道阁下认为这样的社会是强权社会还是法制社会?# \- [. n8 {! h' q( @' l7 k8 p
版主规则第九条并没有任何先行设定条件,自然是无条件的适用。你所 ...
: e! Z& E' |: a- O! `) z. i3 s' ]# D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10:21

, S' g, G) J6 h8 }$ L& c6 |
( l/ o+ a/ N6 |4 B( ^关于你的第一点,首先如果拘押了某人被合法拘押,那么该人的释放自然有一套程序处理.而如果一个派出所所长因为自己私怨置法律程序于不顾,强行违法拘押了某人,那么这种拘押根本就不是合法的拘押,对被违法拘押者立即释放,是对此所长的违法行为的终止的一部分,而根本不是羁押后的正常释放.而且很多时候还需要对受害者赔偿,比如中国就有这样的国家赔偿的法规.对此,一句题外话,希望如果可能的话,对十三少进行赔偿,以示公平.当然如果十三,大人有大量,自己不要那就算了.) l4 B4 L3 [. a: I: r5 Q
所以,近一步说,我认为版规应该完善,除了规定一下这种问题的处理程序,可能的话也包括对违法操作的受害者的赔偿.' c3 X" Q1 k# b
因此你的之后的陈述并无依据.因为版规第九条针对的是封ID,一个不合法的封id行为,本身就不能叫封id,该id也不可以视为被封,如同一个被非法拘留的人,不能说是被拘留,倒是可以说是被绑架.题外话,警察参与的绑架并不新鲜,而绑架因为警察的参与会自动升高为拘留,这个就新鲜了.对绑架的处理,除了楼主,有人认为要走和释放拘留的嫌犯一样的程序吗?有的话请举手.3 a6 _, k& ^" ^0 O2 z* T; c
5 G  V% g& k) i/ a
关于你的第二点,.我可以提供你一些选项:
2 ]$ w: l' n2 q  q. {* M(1) 风之谷当时在实验新买的键盘和鼠标9 j1 r( A2 Z& E) [+ y
(2) 风之谷当时在练习使用版主封id的功能, I$ j3 t8 k1 l" P# g6 D! P
(3)风之谷就是,就是,就是,就是不故意的( v# j& C& Z$ D+ S% l5 c( {
当然,你不满意可以自己加一些选项,或者风之谷自己也可以出来表明自己的非故意.但是既然你认为不是故意,但是又不提供理由,只能认为你自己是主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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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说我吗?好,我另外开贴为错怪向云山水月道歉。
+ M/ ^& o; o8 D& Z1 ]1 z- S( \zsm2002 发表于 2009-8-15 11:36
6 L8 f& ?: N2 {' N4 u% b: y
纯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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