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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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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thread.php?tid=275412&extra=page%3D1  20 楼
" z" g) c: e+ X$ T" K
1 R! w* V, s7 Z$ k9 G1 d
嘴里说了一句“XXXXX”
$ x% o8 x- w# n% a6 K  U) S

& C6 ?* j7 O1 i) z4 s& t* r( [从上下文中完全可以看出,这话是对本大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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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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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U4 s1 ~9 y- u4 ]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老柳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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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2 11:29 编辑
, J* E' [7 ^  U8 u0 T! l- K/ Q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 _' }7 u' G# V7 o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f, g+ ]1 p4 g* D  w7 h0 U+ _2 u
扁舟 发表于 2010-3-12 10:41
) B% V- b+ W. G. j3 ~2 k
我想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在禁言期间是可以投诉、辩护和上诉的,因此是否对大头熊及时解禁,和是否对你延长禁言,对投诉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另外解释一下有效期限,这是以在本网站发出的时间为准的。
) x- g* y  R- B: D' h" h+ d# F
4 {- T! Y* r3 I- ~  P# ]不过无论理由是否成立,你希望我回避的要求可以接受。我现在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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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移交给亦非台版主,如有想法可以和他短信联系,谢谢!
鲜花(546) 鸡蛋(20)
发表于 2010-3-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亦非台 于 2010-3-15 12:20 编辑
3 [5 c9 W4 }& e4 z  F# p8 ?9 @" F7 \, b+ b. R1 I
调解失败。裁判如下:
( o# x( n9 Y; y% r* D0 R9 @20楼的引文:
1 `" B1 j; V+ S, b   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XXXXX!”6 m" x/ }9 }/ \  {& J5 ~
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c& C. v/ e* S
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违反了《网友言行规范4.0》
! g* i( H7 t( L& E' }2.5 不得有针对网友的攻击语言,包括人身攻击、谩骂、诅咒、诽谤、威胁。被投诉人属第二次违规,5 n. {3 }! d$ @( ~; l
依据《一般处罚条款》的规定,决定禁言2周。禁言期间请不要在非相关帖子发言。. B; t3 C+ ?$ F& t* X2 d, \' B7 C
如不服本判决,请跟帖上诉,上诉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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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02:45 编辑
* N3 V( T# {& S9 r/ q
: X/ B4 r- H; ^1 U: W6 \两点上诉:
  H1 g2 w1 m& c. k2 @) L' a2 E" K
* E( U( o  a: C) D* H- @6 Q5 S! \& m( i
1、请法官注意以下明显事实:
; {+ h; M3 E3 G4 P那句话,是作者对当时发生的整个事件,包括那个帖子、自己对基督徒说的过头话,以及争论,表达的一种“让它过去吧!”的情绪,并不针对大头熊本人。因此“网友会重新解读并理解为人身攻击”属于误解,或故意曲解,不应由发帖者负责。
/ j+ ]1 m7 K2 v
! e9 ~. R$ _( F" u8 ]% q2、整个帖子是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算是一个回忆录,不是在与大头熊对话,这与平时上网发帖骂人是截然不同的。回忆过去的事,对不知情者来说,虽然是第一次看到,“重新解读”改变不了言论发生在过去这个事实,早已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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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11:23 编辑
! ~) U" X! H1 L6 h' _9 `$ e: Q7 V" c+ P* I: Z! v
法官已经认定,“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 V$ ]: u2 X, s: q9 Z% @) J那么后面的“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是否可以否定上面的定性?
0 o: L+ @; B7 {5 f; I7 z4 R“重新解读”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阅读者的理解与法官定性不一致,是否应该以法官定性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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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4 19:26 编辑
6 r% p- q9 x. Z1 F  r  c/ X
9 i9 T- o6 ~' h  g$ s" E2 u裁决:: x/ l, ]+ p: k  ]1 c
1、关于投诉有效期限,以在网站发言(发帖)时间为准。现实中的发言不受网站规则约束,无论是否在72小时之内均如此。而在网站的违规发言则不会因为在前面冠以“72小时前说过”之类的字样而免责,因为如果有违规,如果有对其他网友的伤害,这个伤害是由你在本网站的发言产生的,伤害被感受到也是自你在本网站发言开始。. X6 W* ^7 v) v3 r# f
  S* F( t; R* \% k' A' J# c
2、被投诉言论“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去你妈的吧!”中“去你妈的吧!”表达一种厌恶感情,属于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攻击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发帖人大头熊;二是攻击被删除帖子本身。原文中整个句子是在叙述一个删帖事件,因此我认为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不能确定攻击对象为本网网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我认为该言论没有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5条规定。
! G2 ^  L* G5 F" l" }8 \* w) E9 v3 x. }+ d0 J6 f! {0 L" B& L
3、该言论还具有另外一种违规可能性,即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6条“不得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污言秽语,包括色情的、粗俗的语言。”“去你妈的吧!”属于谩骂性质的粗话,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和“tmd”类似,都被称为国骂。如何处理国骂,网站从前有一个解释(见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amp;extra=page%3D25)。这个解释是对前一个版本规则的一个解释,产生于目前运行规则之前,但我认为这个解释仍然符合当前网站现状。因此,我愿意援用这个解释的基本精神,基于国骂的广泛使用甚至是习惯性使用的现状,对于不明确针对本网网友的国骂采取不处理的容忍做法。
- D2 b+ S% \3 r! _- B% D: q
4 @9 V6 w+ X3 K( R+ o4 \( u-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投诉言论是不妥当的,但还没有达到违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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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zsm2002执法裁决3 F* l5 I5 C  N% o
建议此类言论裁决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主要依据。对经常必要发生的情况,应该有明确规定,例如:执法版主在执行公务时以调查纠纷事实为目的,向公众公布的过去言论的行为,不追究其客观伤害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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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回来,看到这个上诉。
; ~1 K4 y3 F' E' ^0 L现实生活中的脏话不归网站管理。 引用在帖子里,则属于网站管理的范围。扁舟对于自己的话的引用,牵扯到其他网友,需要遵守本网规则。
% s. f  z- A( X- ]但是扁舟关于对此的辩护,其中表示被控言论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对个人,我认为是一种成立的可能。国骂如果没有对象,是一个不雅的口头禅。
- X% o+ U- E) }- u; [据此认为被投诉的内容不健康,但是不达到违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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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 eagle2008 : M/ Z. P6 q" ^: _0 t8 }
. V, ?( G4 W4 ?  S
请执法版主把该帖中相应部分改成“文明用语”。
7 T- s  y% k  @9 Y3 a
3 L7 ]& N. E  }& H; d谢谢!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1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执法版主最终以2:1不支持投诉。此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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