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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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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基督教伦理是奠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的伦理形态,道德的存在以神圣的信仰为来源为归宿,自身不构成自足的根据,以神圣性的精神理念为起点和终点,形成了基督教伦理的基本观念和基本原则,并由此引申出一套伦理行为规范,对人的生活中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模式进行道德建构和道德评判。所以,基督教伦理的实质是将今世的相对性奠立在来世的绝对性之上,用神圣的视野观照世俗的道德,用超越的信念支撑经验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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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神的设定——基督教伦理的超越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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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K0 ?2 E( @: e/ ]  基督教是一种典型的超越性宗教,作为终极关怀对象和终极价值依据的神的设定构成其根本的超越原则。它集中体现的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其他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这一关系的基础上。从这一原则出发,基督教伦理一方面把现世生活秩序与超验的意义秩序联结起来,使个体或群体在偶在的、脆弱的现实世界中有一个超验的落脚点,另一方面开启了有限的道德生活面对神圣的世界无限开放的向度。在这种超越的追求中持守着敬畏、忠诚、崇拜、虔信的道德品质。
8 O- `6 g3 N, U. R  在基督教的传统中,神完全是一个超自然的最高的位格存在,一个绝对完美的终极实在,全知、全能和全善,超越人类又临在人类。圣经中的上帝是源初的绝对,在时空之外,是世界万物及人类的创造者,《创世记》开篇就讲“起初,神创造天地。……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在创造了各种动植物之后的第六天,神又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他所创造的有男有女”。上帝凭着他的话语和意志从虚无中创造了一切。作为超越的、绝对的创造者,上帝还是一个不断地参与历史、干预历史、在历史中显现自己的活生生的神,也是在基督徒的信仰中亲身临在的神。在《旧约》里上帝耶和华就开始突破自身的永恒进入人间,跟犹太人订约,在《新约》,里这位神又体现为圣父、圣子、圣灵之“三位一体”的神,体现为一个倾身惠顾,为了救赎人类而献祭在十字架上的救世主耶稣基督。
( h. A/ E( ]/ }1 H  经过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西方开始了理性主义时代。科技的进步,理性的辉煌,自然奥秘的揭示,社会制度的合理化发展,面对这一切,人们逐步相信,不靠上帝完全靠人自己,就能建立人间的幸福,甚至人可以取代上帝成为至上者。于是,这个时候的上帝开始“隐遁”了。美国当代宗教社会学家贝格尔写道:“如果评论家能对当代宗教达成什么共识的话,那就是超自然者从现代世界隐退了。”上帝的悄然隐退,意味着神圣的超越的向度在现代文化价值观中消解了。在现代主义的价值体系中,工具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说人们的活动还抱有一定的目的,究其根本也不过是满足物质性需要的安逸和享受。一切超自然的东西都被否定了,一切超越的理念都被否定了,除了逻辑的真理和经验的真理之外,现代人不再承认有什么其他的真理,也不大相信还有什么历史目的、主体之间共存的统一性以及人的存在的终极关怀,不大相信还有什么作为这样的目的、统一性和终极关怀的承担者的上帝。这就是一个世俗化了的现代世界的模样。在上帝缺失,宗教信仰弱化的基础上,神圣的超越的宗教道德代之以“经验的、此世的、世俗的、人本的、实用的、功利的、契约的、享乐主义的”世俗伦理。可见,上帝观念的变化从深层昭示了时代的精神追求和价值选择的变化。
; E1 z! l) F5 c+ I3 T7 c  在宗教信仰和宗教伦理面临危机和挑战的时候,当代一些基督教神学家开始了宗教重建,其上帝观念在肯定超越性的基础上突出了与人的内在联系的特点。马丁·布伯强调入与神的相遇和对话,指出入神关系不是“我-他”关系,而是“我-你”关系,在这种关系里,爱、尊重、相会、交流是根本性的存在和要求。卡尔·巴特则在一方面突出神与人绝对不同的超越特性的同时,也十分强调上帝只有在人与他相遇时才能把自身启示给人,在耶稣身上恰恰体现了上帝与人、上帝与历史的相遇和对话,耶稣基督是上帝和人之间的中介者,调解人。蒂利希则把上帝理解为存在的基础,作为有限存在的人只能以无限存在的上帝为基础,因此每一个人的生存必然与上帝相遇,不过,只有当人产生了存在的烦恼,关怀生存的终极目的和意义时,才会发现上帝,与上帝对话。于是,基督教关于上帝的超越性原则最后通过内在化和对话行为得以真切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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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人的罪性——基督教伦理的人性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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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 f9 h4 P! |. t$ U; D  基督教伦理既是关于人神关系的,也是关于人人关系的。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前者通过后者得到展开和落实。从人与神的关系视野审察人的世界,基督教伦理坚持人和世界欠缺的观念,这就是关于罪性的人性论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忏悔、自省、谦卑、恭顺被视为人的美德规范。
6 l( j' [7 A9 `8 g9 ?  }6 {  通常,人类学都是从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或者人的特有活动出发论述人,基督教关于人的学说则完全是在入神关系的角度谈论的,它的基本问题域是从上帝创造人和拯救人的神学框架中,谈论人性的基本境况、受苦的根源、获救的希望和途径。按照基督教的传统观点,人是上帝造的,这确立了人和上帝的基本关系,上帝是主宰,人绝对地依存于上帝。人也为上帝所爱,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肖像创造的,被赋予了自由意志,是所有造物中最高级的,最优越的,这使人不仅能够和上帝交谈,聆听吩咐,与圣灵沟通,而且受上帝所托治理大地,还能够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善恶。然而,人性是脆弱的,不仅用泥土造的身体易于受害,而且精神还容易受到邪恶势力的引诱而犯罪。圣经创世记当中讲述的亚当和夏娃禁不起撒旦的诱惑,试图像神一样拥有智慧,违背上帝禁令,偷吃智慧果而堕落的故事,就表明了这一点。
8 M0 ~* \. w8 B# g  从人类始祖犯罪开始,就注定了人性的罪性和现世的苦难。罪(sin)是基督教伦理关于人性的一个基本预设,苦难或恶是关于现世处境的一个基本判断。在基督教的视野里,罪性是人性中不可剥离的根性,恶是此世存在的一个本质性要素。罪首先意味着人与上帝的关系的偏离,这种偏离导致了人与自身的价值本源的断裂。进一步,这种罪还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偏离,这种偏离又导致了人的互相关联的断裂,这就是恶。恶带来了人世间的种种苦难。《旧约》里视世人为罪人,《新约》里保罗书信通过揭示人的内心二律交战、本性败坏、无力自救的痛苦挣扎,更加强调了人的罪性。他这样描述道:“我知道在我里面,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来却由不得我。所以,我愿意行的善,我没有去行;我不愿意做的恶,我倒去做了。我若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那就不是我做的,而是住在我里面的罪做的。因此,我发现了一个律,就是我想向善的时候,恶就在我里面出现。按着我里面的人来说,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发觉肢体中另有一个律,和我心中的律征战,把我掳去附从肢体中的罪律。”人性里那种根深蒂固的罪性倾向可见一斑。人性的晦暗带来此世的欠然,由于人和上帝的价值生存关系的断裂,世界秩序也偏离了神的正道,战争、仇恨、欺骗、盗窃、杀戮等各种罪恶充斥世界,和平和正义的秩序、爱和诚信的美德全都受到伤害和践踏。所以此世也是一个罪性的结构。在保罗思想的基础上,奥古斯丁明确提出“原罪”的概念,全面深刻地阐释了人的生存的罪性状态与神的恩典之间的关系。16世纪的宗教改革者路德、加尔文的新教都秉承了他对人性败坏和恩典关系的基本看法。
5 u7 S$ J4 O+ v2 t. g  依据基督教观念的深层意蕴,始祖犯下的原罪不仅是由于蛇的诱惑,而且是由于内部无法遏制的欲望,还和人自身内部的意志自由、意志自主、意志自足的倾向密切相关。始祖妄用了意志自由,选择了离弃而不是顺从上帝的话语。为什么人要作出背离上帝的选择呢?奥古斯丁认为,这是由于人的骄傲。骄傲意味着人的极度的自我提高,以致内心排斥上帝,想使自己成为上帝,也就是从以上帝为中心转向以人自己为中心。人渴望自己解放自己,结果使自己置于欲望的奴役之中。所以骄傲是罪恶之源,是驱使人离开上帝的人类学动因。始祖就是想像上帝那样拥有智慧才背离了上帝的。 # ~7 Y+ C/ e: [
  因此,基督教伦理关于人的罪性的规定,实际上都是从人和上帝、人的自主意志和上帝的神意之间的关联中获得的,人和神之间的关系成为审视人之为人的根本立足点,成为理解人的存在及其行为的最高价值依据,它使得关于人的性命的规定超出了自然性,但却与超自然者上帝永远也无法脱离关系,无论是背弃神性还是与神性同在,罪性成为理解人性本然存在的起点。在神性的观照下,罪性意识凸现出来。从人与神的关联中看人,在神性的光照下观人,以神圣的尺度量人,我们就完全能够理解基督教关于人的自由意志永远都是无法自足的,人永远都是有限的,人必然没有一个纯洁的、完全的、美善的观念。基督教关于人性的幽暗处境有着深刻的体认和洞察。 2 A  v# B0 D4 R9 c1 I& }
  我们发现,基督教伦理关于人的理解突出的是人性的困境,意在揭示相对于神而言的人的局限和软弱,这既是从神圣的超越性视野由上而下审视的结果,也是在向着完满的神圣世界敞开希望和祈盼。应该说,基督教伦理关于人和世界欠缺的观念在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占据主流思想的情况下颇具警示意义。现代人过分膨胀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不仅深深侵犯了自然界的生存权利,而且严重地危及到自身的尊严,人性的傲慢和张狂常常将自身引向毁灭。今人需要唤醒一种罪性意识、人的有限性意识,需要神圣的尺度悬挂在上,监察人在这个世界上的作为是否背离了真道或者圣谛。因此基督教伦理的美德规范如改忏悔、自省、谦卑、恭顺,也就十分值得在当世予以提倡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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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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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救赎的观念——基督教伦理的目的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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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e5 I8 C- Y: f  马克斯·韦伯曾把救赎伦理视为宗教伦理区别于世俗伦理的根本特征,另一位德国现代神学家特洛尔奇(Troeltsch)也将拯救理念视为宗教发展的顶点,他说:“一切有机会享有深刻和丰富的伦理一宗教内涵的宗教领域都将以某种方式汇入拯救信仰之中。”对于基督教伦理来说,神圣的救赎是一个目的性的原则。从拯救原则中引申出基督教伦理的信靠、感恩、服从、圣洁的美德要求。
$ \( l/ q7 x' \8 J  救赎在基督教里完全是一个神学伦理的观念,表达的是人和神圣者之间的特殊关联。一般地说,它意味着在创世论的前提下,神将人从堕落的状态中解救出来,重新与神和谐同在。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罪是基督教关于人的处境的基本判断,指称的是与上帝的疏离、疏远,失落了与上帝这一价值本源的关联。始祖犯罪之后,由于人从根本上处于一种堕落的存在状态,在人的本性里已经失去了“自救”的能力,只有倚靠上帝的“救赎”。这是神的一种恩典,一种从上而下临在的恩典。这种恩典集中体现为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所昭示的救赎。面对上帝的救赎或恩典,人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信仰,相信并接受从上帝而来的恩典,将恩典融入到个人生命当中去,堕落的人性就得医治,人的生命就被改变。从根本上来讲,基督教的理论可以视为关于拯救的理论,基督教伦理就是一种救赎伦理。 : [" Y1 ^: W/ p) j, h3 F
  在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罪性的观念,二是救赎的观念。它们一方面传达出日常生活世界的沉沦,对现世生存之恶的刻骨铭心的体验,从根本上丧失了存在的依据使生命坠入深渊的虚无感,故堕落的人已经无力自救,另一方面也传递出祈求超越、赎罪和得救的意向,依赖神力的救恩实现他救,所以基督教伦理属于一种“他力”伦理或“他救”伦理,罪与救赎构成了基督教伦理的精神实质。 + T8 T7 k* r8 p
  基督教伦理的拯救观念包含两重意思:一是现世拯救,二是终极拯救。关于终极拯救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第五个问题中加以阐述,这里只讨论现世拯救的问题。所谓现世拯救就是通过信仰基督而获得灵魂的“重生”,实际是让自然人性的生命得到神性的更新和改变,重新回归与上帝之间的内在关联,以神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基础,以神性的生命为自己生命的来源,通过使此世的生命与彼岸的生命建立联系,从而在今生走出大国的路,通过分享神的生命,使当下的、暂时的、有限的人生具有永恒无限的意义,这种内在的生命更新使旧的将死的生命拥有了不朽性。在此,生命更新的关键就是让自己活在基督的生命里。基督的生命就是爱的生命,活在基督里就是活在爱里。正是在参与上帝爱的工作过程中,人使自己生命提升,转变为新人。所以保罗说:“如果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
! g, k( s* R& D  由于心中有神、有信仰的生命存在,人行出了善的事情。对此现代神学家尼布尔解释说,正直善良的行为完全是“由于衷心信仰上帝在耶稣基督里给世人超特恩赐那种结果。”一方面,道德行为是信仰的结果,而信仰由神的救恩而来:另一方面,神的拯救又不是由于人的道德善行,甚至不是由于人的信仰而给予的“报酬”,而完全是一种爱的“恩典”,信仰只意味着人接受了这个恩典,以及由于接受了恩典而带来了新生。所以,基督教伦理的拯救观传达的一个根本信息是一种神给予,人接受的生存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现世拯救带来的朝向上帝存在的生命转折,并不意味着超出了人的现实性和此身性,而是要在上帝的拯救中重新安置人的现时性和此身性。就此而言,基督教伦理的精神追求不在于人如何出世,而在于人如何在世。这就是:只有在神圣的存在及其法则之下,人的道德生活才能找到终极的价值根据。因此,基督教的现世拯救将神圣的永恒置于当下的内心,为世俗的生活和生命赋予了神圣的意义支撑。
* Q4 x+ q5 Q- E4 P  从上述可见,救赎的需要源于人和世界的欠然状态,拯救的原则基于人的罪性的原则,同时,也是基于人对超越意义的追求。对此,韦伯曾做过解释,在他看来,一方面,任何一种拯救的需要都是一种“苦难”的表现,其中“社会的或经济的窘迫”可能是一个主要源泉,而更高更深的原因“总是一种解脱‘内心的苦难’的拯救”。另一方面,拯救的需要“并非由于物质的困厄所迫而对伦理的和宗教的问题进行冥思苦索,而是迫于自己内心的需要能够把世界作为一个有意义的整体来理解,并且对它表示自己的态度。”人对一个有意义的整体的需要,就是对一种终极关怀的需要,对一种超越的需要,它使人产生了对神圣拯救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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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爱的理念——基督教伦理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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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岸是人和世界的欠缺,彼岸是神圣世界的完满,通过信仰搭起了由此岸到彼岸的拯救之路,在这条路上,无论是从上到下的下垂顾,还是从下到上的仰望,抑或是由已到人或由人到己的关联,其蕴含的伦理精神是“爱”。爱的理念在基督教伦理当中具有超越世俗尺度的性质,是一条崇高而神圣的行为准则。与之相应,仁慈、同情、怜悯、宽恕成为基督教伦理要求的道德品性。
8 Q7 |5 B# A2 a  基督教伦理被称为爱的伦理,爱是基督教伦理的核心。德国现代神学家潘能贝格说:我们应该把基督教的爱“思考为一种恩典,一种对上帝本人走向人世间的生活的参与。”从爱的实质来看,基督教爱之伦理的根本性质在于“神性”,是一种超逾人性自然性之上的爱,神性之爱是其本体论根基。因而,这种爱具有超越性和创造性。就像德国另一位神学家云格尔所说,神爱不是因为对象可爱才爱,而是因为爱才使对象变得可爱;上帝之爱不是发现爱的对象,而是创造爱的对象。
, k6 l4 ?, M# q) Q$ S# ]  从爱的内容来看,基督教伦理的爱包含着垂直一维利水平一维两个向度。垂直的一维展开为人与神之间的上下关系,水平一维展开为人与人之间的平行关系。因此爱体现了宗教信仰与道德行为准则的综合,既包含着人神关系的准则,也包含着人人关系的准则。爱所体现的人神关系的宗教性,为人的伦理行为提供了牢固的根据和基础,而爱的道德实践则反过来充分体现着它的宗教信仰。爱既是信仰又是道德,兼具双重品格。 + l$ z9 x2 A+ z9 {/ F% E
  按照圣经伦理的原意,基督教的爱有二层具体涵义,透过它们可以充分理解爱作为宗教伦理原则的独特性:
2 G! Q( @  Y0 F# j  第一层涵义是神爱,它集中体现在为了救赎人类,担当了十字架牺牲的耶稣基督身上。依据圣经的思想,这种神爱并非因为人爱神,而是出于神爱人。基督身上体现的爱是无条件的,拥有完全给予性的品质,彻底超逾了人性的自然秩序。这种由上向下垂顾的神性之爱的意义,就在于为现世伦理生活提供一种绝对的价值支撑和终极信靠。 & x8 d: {7 O/ M1 |5 r  N
  第二层涵义是爱神,建立在基督爱人的圣爱之上,人也要作出爱上帝的回应。按照基督教的教导,重新回归上帝,与亲临深渊的上帝和好,爱上帝,遵从上帝的命令,是人生最终的意义、最高的目标和最大的善行,信上帝、全心、全力爱上帝因此成为基督教伦理的第一条戒命。这条戒命的实质在于人生要以神圣尺度为依据,以上帝的国为旨归,冲破现世人性局限性的藩篱,从罪和恶中脱身出来,重获拯救和新生。就像保罗说的:“从今以后,我们不再按照人的看法认识人。”人生不再为自己活,而是为基督活:不再以人的标准看人,而是以神的标准看人,这就是爱上帝的真谛,也是人之爱的神圣维度和超验意义。这是一条从神性到人性的路。   X; ^) d* {# y6 g7 i3 g/ O
  第三层涵义是爱邻人,人与人之间也要彼此相爱。这是基督教的博爱观由垂直方向到水平方向的延伸,由人神关系落实到人际关系。耶稣说:“我给你们一条新命令,就是要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彼此相爱”。这是基督教伦理的第二条戒命。爱上帝的人秉承了爱的真谛、爱的生命,也必然会爱他人。在此,效法神爱的绝对性,基督教的爱走到“以爱承负恶”的极致,像耶稣劝戒的那样:“你们听过有这样的吩咐:‘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可是我告诉你们,当爱你们的仇敌,为迫害你们的祈祷,好叫你们成为你们天父的儿子。”基督教提倡的不是以恶对恶,以牙还牙,而是不可报复,赦免宽恕的精神。爱人的世俗伦理实际是肯定了一个神学伦理的事实:爱人是因为爱上帝,而对上帝和人的爱又源于上帝恩赐给我们的爱。神爱始终构成为人爱的本体论基础。不是爱植根于人性,而是人性植根于爱,构成了基督教伦理精神的基本品质。
: f0 s& |- I, M5 q5 O! t  在基督教所持的神圣三主德——信、望、爱之中,爱也被视为核心。保罗说:“现在常存的有信、望、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约翰则说:“神就是爱”。爱是信和望的灵魂,使信成为信靠的行为,使望成为信实的依托。没有爱,信就是空的、死的;没有爱,也根本不可能有盼望,不可能坚定地追随神的道路。爱也是连结所有基督徒美德的纽带。可见,爱在神人关系和人人关系中都是最重要的。当一位法利赛人问耶稣律法中哪一条戒命最重要时,耶稣回答道:“你要全心、全性、全意爱主你的神。这是最重要的第一条戒命。第二条也和它相似,就是要爱人如己。全部律法和先知书,都以这两条戒命作为根据。”爱成为基督教伦理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 W& ?; x: i  Z1 i
  舍勒作为现代基督教伦理学家,进一步对爱做了现代处境下的阐发,并对近代的博爱伦理做了批判。在他看来,近代博爱主义伦理将爱当作是扩大人的团体福利或感官幸福的工具,“它要求爱的目的只是为了福利本身。这样一来,爱的奉献的自身的真正概念,就从根本上被毁灭了。”而真正的基督教之爱是“所有美德的根基”,是以爱和“爱的自由的能力”为目的的,它是在“自身内具有最高的价值、无穷无尽地促使人高尚、向基督看齐的精神行动”。爱的伦理使人在上帝面前结成为“共契”的精神统一体,坚持“休戚与共”、“责任共负”的道德一宗教原则,而排斥基督教精神的近代个人主义伦理的一个根本缺陷正在于丢失了这一原则。为了拯救崩溃的欧洲伦理精神,舍勒认为必须回到基督教伦理中吸取活的思想源泉,特别是源于爱的共同体理念。
老柳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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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永恒的盼望——基督教伦理的动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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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 i2 a* ~; k* s5 t9 o  现实总是告诉人们,持守道德理想而生活的人们不一定得到幸福,却可能遭受痛苦,而在邪恶中的人们却大行其道。那么,在一个残缺的现世为什么非要行善呢?进而言之,人生都是有限的,何以为有限的今生提供一种意义支撑呢?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回答,真正的道德追求就会受到质疑,美好和善良就会受到嘲弄,假如存在的结构本身支援着道德愿望,那么,人们就会以一种难得的热情和信心去过一种道德生活。这个问题指向了对不朽的盼望,天国的盼望,永生的盼望。正是这个伟大的“盼望”构成为基督教伦理的不绝的动力和源泉。在这一追求中表现出信心和希望、正直和公义的美德。
0 t8 h0 t% g. q" l9 a$ s* g4 H" i  灵肉合一的个体生命终究是有死的,现世生活不可能无限延续下去。爱和恨、善和恶、苦难和幸福及一切关涉公正的问题,无法获得在世性的终极解决和终极价值支持,于是,基督教伦理进一步超越现世拯救,指向了终极拯救的盼望,它集中体现为基督教伦理的“终末论”思想。特洛尔奇说道:“如果人们将尘世之内的拯救看成是完成的拯救,拯救信仰便成为空话和自欺欺人之谈。所以末世论从一开始便对拯救信仰具有本质性的意义。”圣经里首先传达出这个信息,耶稣说:“那差我来者的旨意就是:他所赐给我的人,我连一个也不失落,并且在末日我要使他们复活。”约翰在《启示录》里同样揭示了世界末日之时,在上帝的宝座面前,死人复活,接受审判,以及神与子民同在,消除了一切死亡和眼泪的新天新地的景象。在圣经的基础上形成了传统的终末论思想,其基本观点是主张人类的世界历史有一个开端和终结,世界末日到来的时候,基督再临进行末日审判,死者肉身复活,所有的人都要在基督审判座前听审,义人复活得生命进入天国,与基督同在享永福,恶人复活被定罪进入地狱,与基督分离受永罚。传统的终末论传达的是一种对天国的希望,对来世的期待,对善恶有报的信念。 & O7 z8 s: K/ K7 I3 a. ]; U3 W( U& j5 Q  _
  然而,在基督教的思想史上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来生和天国、死而复活和最终拯救这些教义信仰的含义和意义,从古到今的神学观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由于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巨人进展,使得完全固守在圣经的一套语言系统和基督教教义的古代解释上成为问题,所以,现代神学家们站在现代认识水平上,并从现代人的生存处境出发,重新解读基督教的原初信息,试图重塑贴近现代人生存的宗教伦理模式。 # r" w9 W  i" M8 g5 I- }( S
  德国神学大师莫尔特曼对死而复活、来世盼望的传统教义做了重释。一方面,他认为永恒的盼望是一切生命的盼望,不仅是宗教一伦理意义上人的罪的生命形态等待拯救的盼望,而且是宇宙生命形态包括自然生态等待拯救的盼望,于是“复活”的希望远远超出了人的向度,一切都在等待着复活和永恒的生命,由此为现代生态伦理提供了神学依据。另一方面,莫尔特曼还强调指出,永恒的盼望指向的“救恩”应该是一种全面的救恩。基督徒的盼望不应该是排他性的,而应该是一种对“胜过死亡的生命”所具有的“包容性和普遍性的盼望”,适用于“所有的生命”的盼望。若“基督的福音只涉及到信徒,而上帝的律法却临到所有的人,这是一个最无法令人满意的答案。”拯救的伟大目的在于使一切造物都同归到神性的生活中,最终的拯救不是通过罪的审判将人永远打入地狱为终结的,而是通过伟大的爱的救赎真正将人提升到与神同在的新天地。只有这种神性的拯救才能够真正给人的道德生活提供终极的支撑。德国另一位神学家阿尔特豪斯对于天国的信念则是这样表达的:“在世上人类每一个对抗不幸和罪恶所得到的胜利都是零碎的。谁来给我们破解死亡的咒语?谁来克服每一时代都重复出现的残暴和邪恶?这些捆绑我们的锁链靠人力是解不开的。实际上,人类今天没有、明天也不会有根本瓦解罪恶的力量。唯有生活的上帝的创行才具有这等力量。他终有一天会粉碎历史的大厦,重新在生活和真理天国的光荣中把它重建。只有在那个时候,人类的渴望才能得到实现。”天国的盼望成为最后的支撑。
* D' X: r' D' s2 Q+ ]  基督教伦理的神圣原则构成了基督教伦理的实质与核心。从圆满的至上神的设定,到欠缺的人性世界的预设,从神恩的救赎,经过爱的行为实践,到进入永恒的福祉,构成了基督教伦理的完整体系。这是一种完全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伦理形态,是从人神关系到人人关系的宗教道德秩序,属于一种神圣伦理或信念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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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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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东西,起码感觉态度、角度比较理性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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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扁舟 于 2009-1-17 14:46 发表 6 [! l. d' K0 m* U. m' N
这篇东西,起码感觉态度、角度比较理性客观。

7 w: n) S) u- g. d1 H" i% L这句话,起码感觉态度、角度比较理性客观。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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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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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督的福音只涉及到信徒 而上帝的律法却临在所有的人,这是一个最无法令人满意的答案”。可是,圣经明明就是这样说的。而且一再强调。信耶稣的,可以免于审判;不信的,要入地狱。3 j5 h& [. {# x
耶稣说得十分明确,他只爱上帝“赐给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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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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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aylww 7 c$ W2 C& i5 ~. P5 l
罗马书 5:15-19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吗?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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