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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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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8 m5 O- b% e+ L1 s( Z  S! Z: X& e8 @1 C9 R: j* n) r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r8 B8 s! C  V, |+ T) r% c/ z4 y9 p-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9 I  H! h' s( z3 u3 p
! I' ?8 u6 P7 j- ~
谢谢大家。
( q8 A& X! a* D/ O) \5 {. c5 j4 F6 {5 G- E4 Z7 J& B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R" t& K1 }) {5 _4 O4 P2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 M, S( Y' Z6 ~1 g;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7 Y4 o; f/ {& C(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9 ?* T- \' W5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5 A7 [+ P+ l; N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u8 D& O5 e7 ~8 U/ K& S
同意小美猪的0 }/ w6 Q- m" b2 r, Y) }( @*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Y1 J: O" R+ m' h. j2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Y1 ~& s- b( D& N, z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x+ c6 ~3 ]! O3 g( L2 S" D6 m
" Z* n. ~2 f$ O9 x1 n0 f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老柳教车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5 z0 X# O. B) s5 N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K7 D% K! n2 P, s; d
& Z0 P. W) h0 d! W1 Q- c2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f; y! k3 _  w7 N9 m

8 j5 w; d8 k1 \/ _# l$ Q9 G5 T' D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Q$ J. E8 U9 [6 s! L
: Q' ?2 p) [! h6 J+ H,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9 k+ w; U; h* m5 h( j( n& m9 h"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 g* U- g- b) c$ v+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r% _( d+ n2 U2 S  d  s% n$ }* G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g* A8 V* ]0 V+ G. H$ P  t3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I0 I; H' O7 d" W8 _9 j- J. K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h% p% E5 ~+ L6 ]- H

' y. `; R: [# \7 |- v( d9 p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w6 {5 O8 L" W, b. b% M4 B, J  D7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_' Z/ b" `% w) S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q* s& L5 r.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H# [9 K+ P- u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v; `3 `9 N( Y, j. a( N% r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8 d" G- Q" |( D: K5 D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x$ i3 M" w9 e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6 @* G- s( b5 |
9 @; e: f0 y- I" L9 v0 K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C; j& t8 h

+ S+ b. e8 E7 X; ?" |% Z, o0 b[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x9 C5 ?8 C1 W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M3 u: A! b6 R6 `* d& a( U+ x  ]5 I8 @% Y% ~% s1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P  ^6 K& g$ e0 P- ^
8 f1 p% e8 Q0 I* `$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q8 ^( z" b5 f8 ^) t ...

: W/ [! y) @) K- l3 l9 [/ Y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A5 l5 v8 m9 o% r& ^/ M+ V- O) z2 Z( }/ w. G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Y) C7 G( C2 t' Q& c
, X6 q' i  k+ a' Z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7 Q& P; B4 f& g. S; @0 M$ x0 j1 W; x7 y; l# w- [, R, e, ?#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老柳教车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F% |4 a/ ^7 U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o* Q  L6 Y( H/ O* f$ H
, I: D2 ^' ?# \% O! u' Y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7 k: a1 T( O+ X) y% [
; H) E( w) `0 m: ?; K+ x& k# e+ o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 }, O4 T+ K, y1 k/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W5 |& F4 g7 F3 Q0 Y7 s* a2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n) ]) t$ {) `8 q'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 `! ?( }$ h/ h6 G% i4 V! n- n( e) w5 {2 ~1 z; C) S
不 能 同 意0 b" Y. l" C# [  s2 C; f0 n) a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d: A. G0 k: k9 |; K& Z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O6 }4 i3 w' x# }0 C  h7 i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G; [8 l3 c4 {; c% r7 w9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K' B" f& L8 ^( N8 n! Z2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_1 j! ~" U2 N$ J!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Z9 z3 u/ M0 b: `& d
- u7 C6 r8 o- A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w- L6 B0 R; t#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5 i9 V5 @$ `. _7 \4 m1 r! u5 G! M% o( T4 T. j  s- D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B9 Y/ T8 u# T2 L- H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Z+ `- e- ]- M" a( J; u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_/ b# L3 |* ]/ q
希 望 别 介 意  
/ W4 w3 P6 r!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G$ n, ]4 q6 r! w

8 X3 W) c/ @) n& P5 T,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1 Z: l7 q* C/ S2 e# H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v" p; r' q. p) ?+ l% P! `* o
( H+ R7 t: m% J( V& g  ]$ `6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 T0 q# Y
0 s, {: U* |5 k2 O  Q3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Z! n) z  c! p9 x. l ...

) z: }8 t5 `. x1 F4 E" B( }; M, J3 l9 |& R5 @

9 ]$ o& x! U( f4 `$ u6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I, k8 y# R' n; L% L7 n

6 U3 h& W& g) v; y8 u" u. c, Z7 k2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c' O" n+ X; u- F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  w2 }8 L5 V" C4 c9 x0 E9 d: E2 P, S. n;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c3 ]% D. b5 P3 I( t6 a+ W( K+ @6 _  V$ ^  n) q7 ~( e
支 持 .) K" a7 R% l% F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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