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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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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EW 于 2009-11-26 18: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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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u/ B5 u. f% K% I在国际私法上,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本标志是国籍。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 l; o* ~7 h) G1 t6 o8 }" ~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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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主要考虑的是对国家的忠诚和对公民的管理。从法律上讲,双重国籍有可能为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提供机会,因为有的行为在一个国家是违法,在另一个国家则不违法;有的行为在一个国家要受到重罚,在另一个国家则只会受到轻罚;在审理程序上也有很大不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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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全世界190多个国家中,现有70多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120多个国家不承认或不接受双重国籍。而中国不承认也不接受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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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以前,对于那些在海外讨生活的中国人。明清中央王朝认为他们是“自弃王化”,一般不闻不问。近代以后,随着世界市场的不断扩充,移民海外的华人越来越多,保护海外侨民的合法利益成为清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907年荷兰殖民者勒令荷属印度尼西亚华侨全体改入殖民地籍,为了护侨,清政府在1909年对抗性地通过了《大清国籍条例》。当时荷兰殖民者奉行出生地原则,即以个人的出生地点来确定国籍,而清政府则奉行血统主义,即以亲子关系来确定国籍,承认“双重国籍”。其后,民国政府继承了清政府的相关规定,1912年和1929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均承认“双重国籍”。 . ?) U8 \0 G" }4 f"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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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46年,印尼政府颁布《公民法和居住法》,沿袭了荷兰的原则。3年后,印尼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民。1950年颁布的印尼《宪法》重申了这一“被动制”原则的合法性。其他新独立的南亚次大陆的民族国家也多是奉行此原则。于是,“落叶归根”还是“落地生根”,成为一个问题。2 ]& X/ q2 u2 ]/ s1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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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建立之初,东南亚的华侨有1000万之多,且80%是二代或三代华侨。这些华侨多数从事商业,往往财大势雄。甚至控制着所在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刚刚摆脱殖民统治的民族国家,基于民族情绪,很多东南亚国家很难接受华侨的模糊身份。当时有人说华侨“有利的时候是本国人,无利的时候就是中国人”,既表明了一种情绪,也是“双重国籍”带来的困扰。对海外华侨来说,新中国成立让许多人以身为中国人而自豪,他们生怕因加入外国籍而背上“忘掉祖国”的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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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 |' _% u9 w; a* J3 h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大肆渲染“红色政权”威胁,导致东南亚一些国家认为“XX党中国”的存在是一个威胁,一些报刊宣称“华侨是中国对东南亚抱有帝国主义企图的实证”,很担心华侨是红色中国输出革命的载体,说他们是“潜在的北京第五纵队”。华侨忠诚问题因此成为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心结,那个时期发生的封闭华侨报馆、社团、学校等反华、排华运动,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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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对于华侨归国,新中国采取积极态度,并主动斡旋接回遭迫害的难民。为安置他们,中国政府还拨出专款,在海南、广东等地建设国营华侨农场,从而开启了新中国华侨农场建设的一幕。 8 T; e @. c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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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中央统战部在侨务工作会议上,将华侨依据所居住国分为三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华侨便要求他们加入当地国籍;民族主义国家的华侨,主要是东南亚国家,则要求华侨遵守当地法规,不介入当地的革命、政治斗争;至于敌对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华侨,则要求他们“身在曹营心在汉”,用各种手段开展斗争,当时的中国政府同时也要求注意防范西方国家的个别华侨回国从事“反革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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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9 O& d8 k( ?& G3 L8 {# t8 G 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新中国迈入一个和平建设期。但当时西方国家千方百计孤立中国,美国在中国周边构造了一个外交包围圈,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成为它们挑拨中国和东南亚邻国关系的手段之一。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决定先解决印尼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2 `0 S3 L3 J* t& X
+ V: ]$ v. v, |- g8 t7 j 在印尼,华侨问题是其国内的一个重大关注点,尽管印尼单方面通过居民国籍法令,但当时印尼华侨中保留中国国籍的还有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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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印尼即将举行大选,华侨的国籍问题成为其考量的重要问题。当时苏加诺委托尼赫鲁向毛泽东问候,其中就涉及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毛泽东间接回答说,华侨问题“应该适当地解决,免得有些国家说我们要利用华侨捣乱。如果华侨保持侨民身份,他们就不应该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如果取得了所在国的国籍,那么就应该按该国的法律办事。” / m5 C# z H4 `5 u: r
* t+ [1 H- m0 [ B! B) ~) e. g 解决华侨国籍的另一个推力是亚非会议,对于处于外交封锁的新中国而言,这次会议是跻身国际舞台的机遇,但如果没有大会发起国和举办国印尼的邀请,新中国与会将阻碍重重。而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是双方交往和外交折冲一个很好的突破口。最终,会议期间,周总理以外长身份与印尼外长签订了解决华侨国籍问题的条约,根据这一条约,海外华侨在一人一国籍的原则下,自愿选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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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之后,周恩来对华侨团体解释说,“过去中国弱,那时虽也存在着‘双重国籍’问题,但没有人拿这个来制造国际间的纠纷。现在中国强起来了,有的国家就从中挑拨,说你们这样的大国,有1000多万华侨呆在海外,是不是想搞颠覆活动”,因此,“不论从我们国家的对外政策上,还是消除误会、解除怀疑、改善我们两国的关系上,都须解决这个问题”。周恩来鼓励华侨,“能善于与人同化,才能和人家一道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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