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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醒:商品降价不等于处理 打折也应“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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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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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银川12月26日专电(记者 于瑶)年终岁末,大小商家都在不遗余力地进行各种促销、打折活动。然而,在这些所谓的“降价”活动背后却存在种种欺诈行为。为此,宁夏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降价不等于处理,打折商品也应该有“三包”。 : X/ u6 |# I: P+ B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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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川市的韩女士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双降价的女士运动鞋,回家穿用不到半个月就发现鞋底断裂,遂要求商家换货,可是销售人员以该运动鞋在出售时已说明是“处理品”为由不予退换,最终还是在当地消协的调解下才给予了一定金额的赔偿。" ^% v8 j, @0 l% [1 }7 k

2 d% D: H; g1 }2 f5 O3 c    据宁夏工商部门介绍,降价商品一般包括鲜活商品、即将到期商品、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商品、为清偿债务销售的商品以及产品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商品。而通常所说的处理品,是指上述降价商品中的瑕疵产品,是经销商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依据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有处理品才能不退不换。对于前五种商品,属于降价商品,消费者在取得后依然享有售后服务,销售有瑕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才是处理品。商家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哪些缺陷。如果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的“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0 T; a3 r( j! q0 v8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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